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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龙与康某某、何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龙
柳宏明(玉田县林西方圆法律服务所)
康某某
何某某
康某某、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丙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刘守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宏明,男,玉田县林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康某某、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丙云,河北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西大街919号。
代表人:赵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学,男,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龙与被告康某某、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某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9元,由原告朱某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9元,由原告朱某龙负担。

审判长:江万军

书记员:韩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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