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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威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孙福江(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
威县交通运输局
张士同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福江,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机构代码56320847-0,地址:威县顺城路433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建,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士同,男。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威县交通运输局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庆铎独任审判,书记员王莎莎担任法庭记录,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福江、被告威县交通运输局及委托代理人张士同、邢广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字(2004)6号通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灿华同志兼任”,该通知不能证实威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与威县交通运输局有隶属关系,其产生的债权债务有威县交通运输局享有和承担没有相关事实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字(2004)6号通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灿华同志兼任”,该通知不能证实威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与威县交通运输局有隶属关系,其产生的债权债务有威县交通运输局享有和承担没有相关事实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吕庆铎

书记员:王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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