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安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国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安某某与被告依国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庆高
书记员: 李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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