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陈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胡晓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邱安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李鹏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
原告:周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原告:陈洪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韩洪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九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波,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啸欢,职务不详。
原告朱某某、张某某、陈刚、胡晓畅、邱安东、李鹏举、周荣、陈洪斌、韩洪礼与被告上海龙河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张某某、陈刚、胡晓畅、邱安东、李鹏举、周荣、陈洪斌、韩洪礼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张某某、陈刚、胡晓畅、邱安东、李鹏举、周荣、陈洪斌、韩洪礼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某某、张某某、陈刚、胡晓畅、邱安东、李鹏举、周荣、陈洪斌、韩洪礼负担。
审判员:潘家祥
书记员:王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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