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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王玮(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任某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玮,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平县。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占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玮、被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任某达成的网格布购销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原告按照约定给付被告定金50000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符合约定的货物。因原、被告对网格布的样品规格几次变动,致使合同不能及时履行。被告生产出成品后,原告同意被告处理已生产的网格布。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因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应由被告返还全部定金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任某签订的PP网格布购销合同。
二、被告任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某定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1250元,由被告任某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任某达成的网格布购销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原告按照约定给付被告定金50000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符合约定的货物。因原、被告对网格布的样品规格几次变动,致使合同不能及时履行。被告生产出成品后,原告同意被告处理已生产的网格布。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因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应由被告返还全部定金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任某签订的PP网格布购销合同。
二、被告任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某定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1250元,由被告任某负担1050元。

审判长:张占峰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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