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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坤明、沈某某与朱某某、朱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坤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以上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茜,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坤明、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朱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殷  健

书记员:薛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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