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坤建与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坤建
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杞伟(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坤建,男,生于1970年1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祖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杞伟,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朱坤建与被告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墙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常峻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安妮娜、人民陪审员李国富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8月24日、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坤建、被告利源墙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杞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朱坤建与被告利源墙材公司协商共同投资十堰经济开发区窑沟路BT项目建设,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利源墙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林向原告朱坤建出具书面“承诺”,该承诺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结合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事项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被告均陈述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进行合伙清算,原告朱坤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利源墙材公司合伙项目的结算情况及盈亏情况,故原告朱坤建起诉条件未成就。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坤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0元,退还原告朱坤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裁定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院认为:原告朱坤建与被告利源墙材公司协商共同投资十堰经济开发区窑沟路BT项目建设,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利源墙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林向原告朱坤建出具书面“承诺”,该承诺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结合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事项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被告均陈述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进行合伙清算,原告朱坤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利源墙材公司合伙项目的结算情况及盈亏情况,故原告朱坤建起诉条件未成就。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坤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0元,退还原告朱坤建。

审判长:常峻溟
审判员:安妮娜
审判员:李国富

书记员:胡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