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刘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代理人于全洲,男,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永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本案主体错误为由,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适用简易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治宇
书记员: 张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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