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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朱国军
田子胜
张某某
董金辉(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子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金辉,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金环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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