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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英,女,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106120000U。
法定代表人:张红星,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韩根花 审判员  王维宇 审判员  梅海侠

书记员: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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