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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林与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国林。
委托代理人吕业高,系朱国林之夫。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叶爱明,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263号。
负责人刘银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靖,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东方名都A3栋23层2304号。
法定代表人向召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天仙路福星城3号商铺。
负责人贺学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朱国林、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国林、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国林、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国林、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朱国林负担150元,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负担590元,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9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 萍 审判员 李元成 审判员 王 政

书记员:胡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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