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陈某某与牡丹江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康安路西晓云街000101门市。
法定代表人:孟兆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朱某某、陈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  黄 霞

书记员:吴宸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