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康安路西晓云街000101门市。
法定代表人:孟兆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朱某某、陈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 黄 霞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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