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张亚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颜某某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某。
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冬
审判员:杨桂丽
审判员:杨雪梅
书记员:代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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