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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城雄包装(昆山)有限公司、上海家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彩宁,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城雄包装(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擎峰,男。
  被告:上海家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成功,总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负责人:蒲晓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芝,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文胜、城雄包装(昆山)有限公司、上海家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冯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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