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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余文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华,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
  被告:余文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余文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朱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4,865元),因原告朱某某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孙韵清

书记员:朱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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