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后生
张雪
朱某某
黎岳来
原告朱后生。
委托代理人张雪,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后生与被告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后生于2014年9月1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后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后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后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后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谌石如
审判员:袁金华
审判员:王双全
书记员:徐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