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均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世行,男,1976年12月8日,汉族,住上海市南桥镇灯塔村XXX号。
被告:袁花,女,1978年7月26日,汉族,住上海市南桥镇灯塔村XXX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秦世行、袁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陈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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