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均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世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张林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景凤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秦世行、袁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 飞
书记员:陈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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