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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6464U。法定代表人:李瑞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照,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海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鄂0583财保43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对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桩基础的工程款予以冻结,期限1年。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当日作出(2018)鄂0583民初64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桩基础工程款的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桩基础的工程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黄鹤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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