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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陈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住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幼怀,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住监利县。被告:罗某某,住监利县。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罗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此借款在陈某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罗某某本人负责偿还,月息2%”,当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故诉诸法院。被告陈某辩称,借款50万元是实,但该借款其实是在2016年5月所借,在结息后重新出具的借条,且该借款人实为被告罗某某,因二被告合伙开发“潮流新天地”房地产项目,被告罗某某也欠被告陈某款项。被告罗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50万元是实,如由其承担责任,同意用“潮流新天地”中的门面作价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罗某某等合伙开发“潮流新天地���房地产项目,被告陈某于2016年5月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17年4月28日,被告陈某在支付借款利息后,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朱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身份证号42XXXX借款人陈某2017年4月28日”,被告罗某某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备注:此借款在陈某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罗某某本人负责偿还。月息2%。保证人罗某某,身份证42XXXX。2017年4月28日”。后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对借款本息无异议,但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讼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朱某借款5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陈某、罗某某亦认可,且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利率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归还本金50万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罗某某作为保证人,在被告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依法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由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罗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50万及利息的偿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建清

书记员:陈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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