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超,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玉田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内北环路北侧。
负责人:高振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杰,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玉田县玉铸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马头山。
法定代表人:阮铁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明,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玉田县供电分公司、陈某超、玉田县玉铸铸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9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树国
人民陪审员 郭秀梅
人民陪审员 周立辉
书记员: 田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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