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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陈红喜。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冯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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