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占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声,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审理原告朱占稳、易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朱占稳、易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占稳、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占稳、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占稳、易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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