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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占稳、易某某与杨某某、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占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声,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审理原告朱占稳、易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朱占稳、易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占稳、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占稳、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占稳、易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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