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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王某、陈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学文化,党员,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新河供电分公司员工,住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春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原告妻子。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经商,住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新河县。被告(被执行人):张倩,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新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陈某某、张倩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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