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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范累虹、刘某某、杜某某合伙纠纷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
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范蕾虹
杜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现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现住绥化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蕾虹,现住绥化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某,现住望奎县望奎镇四街。
申请人朱某因与刘某某、范蕾虹、杜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3)望商初字第129号以及(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刘某某、范蕾虹、杜某某称,二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驳回申请人朱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申请人朱某再审主张,证据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之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申请人朱某再审主张,证据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之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王鹤
审判员:张银凤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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