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
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杜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某。
刘某某、范某某、杜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范某某、杜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前由望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望商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朱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朱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50号民事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凤卿,被申请人刘某某、范某某及其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及望奎县人民法院(2013)望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及望奎县人民法院(2013)望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玉娟
审判员:董晓东
审判员:朱丽
书记员:赵哲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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