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立国,住河北省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立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国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张立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 关志新人民陪审员董占山人民陪审员薛树礼
书记员:刘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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