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与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杨家口火车站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志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系被告职工,被告应按照《唐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义务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原告垫付的款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朱某某垫付的医疗保险费2271.94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系被告职工,被告应按照《唐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义务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原告垫付的款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双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朱某某垫付的医疗保险费2271.94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董峰
审判员:张涛
审判员:文亮

书记员:张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