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现住所地不详。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6日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向被告主张10000元(变更前为120000元)。2018年9月30日,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 富淼
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
人民陪审员 张长红
书记员: 马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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