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晖,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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