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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晖,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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