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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湖北时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被告湖北时方钢结构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汪正法
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审理朱某某诉被告湖北时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 判 长  瞿国文 审 判 员  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  何凯飞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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