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被告湖北时方钢结构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汪正法
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审理朱某某诉被告湖北时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 判 长 瞿国文 审 判 员 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 何凯飞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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