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绍山,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王建清
书记员:曹佩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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