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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林某某、吴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胡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圭峰旅游区圭峰疗养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某、吴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某某、吴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并提供原告朱某及案外人归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林某某、吴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朱某及案外人归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郭贞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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