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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彭晓露、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毅,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晓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凡,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彭晓露、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19年10月22日,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28元,减半收取为4,464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杨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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