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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龚某某、望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潘春来(湖北宜昌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
龚某某
郑鹏(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望某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常亚斌

原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来,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某某。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杨光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亚斌,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龚某某、望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蒋少锋

书记员: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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