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兴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某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鄂州市允拓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某某区梁子镇长岭东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鄂州市梁某某万顺旅游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某某区长岭旅游码头。法定代表人:刘军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鄂州市梁某某万顺旅游航运有限公司梁子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镇梁子码头侯船室。主要负责人:杨法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兴建与被告鄂州市允拓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鄂州市梁某某万顺旅游航运有限公司、鄂州市梁某某万顺旅游航运有限公司梁子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朱兴建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兴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兴建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朱兴建负担。
审判员 胡海刚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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