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公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吉,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李伟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朱公然与汤某某、周某某、李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公然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汤某某、周某某、李伟星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公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汤某某、周某某、李伟星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卞奎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