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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生于1957年1月14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艾芳,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收集提供证据,出庭参与诉讼等)。
被告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20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部分履行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星 审 判 员  张一君 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

书记员:王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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