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当阳市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员,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当阳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盛士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青松,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当阳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某、盛士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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