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克兢
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董智勇(湖北安陆城区法律服务所)
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务农。
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孙某某(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智勇,安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同时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代为领取兑现款项。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诉被告孙某某(反诉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负担。
审判长:陈芳
审判员:李志刚
审判员:邓建堂
书记员:潘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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