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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克兢与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务农。
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孙某某(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智勇,安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同时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代为领取兑现款项。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诉被告孙某某(反诉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朱克兢(反诉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芳 审 判 员  李志刚 人民陪审员  邓建堂

书记员:潘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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