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海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黄乔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朱某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朱某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朱某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某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宁,男,住上海市虹口区。
以上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佩章,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伃、李海宁、黄乔书、朱某俊、朱某佑、朱某健、朱某轮、朱某军与被告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钱伟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