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退休。
委托代理人:耿婷,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亚某,武汉军威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光武,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军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134号。
法定代表人:黄亚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光武,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黄亚某、武汉军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耿婷、被告黄亚某、武汉军威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光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亚某系生意朋友关系。2010年3月30日,被告黄亚某所经营的武汉军威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接湖北省金鼎医药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时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62×××75的账号向被告黄亚某4340622870498062的账号打款1500000元,另委托其姐姐朱腊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62×××33的账号向被告62×××91的账号打款1000000元,被告黄亚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分别于2011年12月26日、2012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和借据,载明借款和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被告武汉军威置业有限公司在借据上的担保人一栏盖章认可。现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偿还。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黄亚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借据予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武汉军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黄亚某借款用于公司项目资金周转,被告武汉军威置业有限公司亦在借据担保人一栏盖章确认,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某某借款2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合计按年利率24%以250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3月31日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武汉军威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70元,由被告黄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桂云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熊群锋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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