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王锋(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许湖云(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周某
宜昌大韩橱柜有限公司
王康丽
王峰
申请人朱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锋,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湖云,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仙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宜昌大韩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常刘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康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周某之妻。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周某、宜昌大韩橱柜有限公司、王康丽、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350万元的限额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审判长:黄冬仙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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