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元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经商,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观峰,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元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全学,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唐国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水市。
上诉人朱元华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景公司”)、原审被告唐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元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顺,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观峰,原审被告晟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全学、原审被告唐国清的委托诉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元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汪 莉 审判员 姚仁友
书记员: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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