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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上海龙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吟雪,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慧芳。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上海龙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晓宇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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