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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万青某等与陈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系万友香之妻。
原告万青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万友香之女。
原告万永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系万友香之子。
原告钟秀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系万友香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大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原告朱某某、万青某、万永红、钟秀英与被告陈某某、被告李大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继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万青某、万永红及原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张震,被告陈某某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刚,被告李大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相邻两村村民,二〇一六年农历冬月初二(公历为2016年11月30日),被告陈某某与被告李大平协商,在自家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承包给李大平建设。约定由被告陈某某负责供料,被告李大平负责组织施工,陈某某按230元/㎡的价格与李大平结算施工费用。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被告李大平一直邀请原告亲属万友香等村民一起施工。2017年2月24日上午,在二楼进行混凝土浇注时,由于吊机不稳固,导致万友香随吊机一起从二楼坠下,陈某某等人紧急将万友香送至大悟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经医治无效而死亡。经基层组织调解,原告方与被告陈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陈某某支付60000元及部分安葬费用3470元,将万友香安葬后,采取司法途径解决。
同时查明原告钟秀英,共育有四名子女。

本院认为,被告李大平作为陈某某房屋的承建者,在组织施工的过程中,理应负责相关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正因其疏于管理与防范,才导致万友香坠地死亡,对其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万友香作为一名熟练工匠,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要领,切实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终因其疏忽大意造成自己死亡,亦负有部分责任,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作为房主和受益人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万友香死亡造成原告方的损失为,医疗费1207.68元;死亡赔偿金因万友香系农村户口,参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2725元,按20年计算,为254500元(12725元/年×20年);丧葬费参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51415元,按6个月计算为25707.50元(51415元÷12个月×6个月);被扶养人钟秀英属农村户籍,生于1935年1月,现已年满75周岁,且育有4个子女,抚养费参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10938元,按四个子女分担为13672.50元(10938元/年×5年÷4人),共295087.68元。由被告李大平赔偿162298.22元,被告陈某某补偿59017.54元。精神抚慰金确定为30000元,由被告李大平赔偿20000元,被告陈某某负担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大平赔偿原告朱某某、万青某、万永红、钟秀英损失162298.2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182298.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被告陈某某补偿原告朱某某、万青某、万永红、钟秀英损失59017.6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69017.68元,先前支付的60000元及医疗费1207.68元,部分丧葬费用3470元,可予以抵扣,余款43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朱某某、万青某、万永红、钟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元,由原告朱某某、万青某、万永红、钟秀英负担602元,被告李大平负担1174元,被告陈某某负担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继华

书记员:周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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