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洪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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