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李某某
邢某某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某、邢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某、邢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某、邢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额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谢长海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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