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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张某某等与苏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丽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振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某、张某某、朱丽萍与被告苏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2018年9月28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张某某、朱丽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584元),由原告朱某某、张某某、朱丽萍负担。

审判员:王萍娟

书记员:李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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